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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年度自检规范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编辑:华道顾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年度自检的术语和定义、环境条件要求、仪器要求、人员要求、一般要求、安全要求、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曳引式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修理和年度自检。
本标准不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防爆电梯和消防员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和年度自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1240 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5194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GB 7588、GB 16899、GB 25194 和 GB 21240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施工单位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指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
3.2
自检self check
指施工单位的自检人员对本单位施工的电梯,按照国家标准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其施工质量进行对照检查,填写自检报告,如发现问题整改后再进行自检的过程,包括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年度自检。
4 自检要求
4.1 环境条件要求
4.1.1 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应保持在 +5℃~+40℃之间,特殊情况下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湿度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4.1.2 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 ±7%的范围内,特殊情况下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4.1.3 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殊情况下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4.1.4 自检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警示牌;
4.1.5 自检现场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4.2 仪器要求
4.2.1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计量器具和自检测试的仪器设备;
4.2.2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合格有效期内;非强制检定的,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检定或校准;无法检定或校准的,可采取比对等方式对其性能和精度进行确认并记录;检定合格或校准可用的应有相应标识,并标明合格或可用有效期限。
4.3 人员要求
4.3.1 自检人员应至少取得电梯安装维修作业人员证;
4.3.2 自检人员应经施工单位培训合格且经施工单位任命。
4.4 一般要求
4.4.1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安装、改造、修理和年度自检过程及项目,制定包括自检程序、自检内容、自检方法和自检流程图在内的自检实施细则;
4.4.2 施工单位在进行自检时,应填写相应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
4.4.3 鼓励施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方法进行自检,确保电梯安全性能及自检报告的准确性;
4.4.4 施工单位应每年至少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年度自检,在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
4.4.5 现场自检完成后,自检人员应确认检查和试验项目是否齐全、内容完整,检验仪器、工具是否全部收集,并将受检电梯恢复正常;
4.4.6 自检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批手续齐全的自检报告;
4.4.7 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至少为3份(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各存档一份);
4.4.8 安装、改造和修理自检报告,施工单位应当长期保存;年度自检报告,施工单位应当至少保存4年。
4.5 安全要求
4.5.1 自检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且应遵守施工现场、使用单位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4.5.2 现场自检工作应当由二名或二名以上人员进行,但至少一人为自检人员;
4.5.3 自检时,自检人员应相互配合、确保口令清晰、联络信号畅通。
4.6 项目和要求
自检报告的内容,不应少于本标准附录规定的内容;如有特殊情况,可依照本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增加自检项目或内容。
5 曳引式电梯
5.1 安装、改造和修理自检
下列内容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1.1 驱动主机
5.1.1.1 曳引机各紧固件无松动,外观清洁无裂痕;
5.1.1.2 曳引轮、导向轮及反绳轮的垂直度、水平度和其轴承润滑符合设计要求;驱动主机的承重梁的水平度和平行度符合设计要求;
5.1.1.3 曳引钢丝绳有层站标识。
5.1.2 制动装置
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各销轴部位固定及润滑良好,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1.3 限速器
5.1.3.1 限速器钢丝绳应张紧,在运行中不应与轿厢或对重等部件相碰;
5.1.3.2 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清洁,无影响钢丝绳运行的油腻;限速器钢丝绳磨损量、断丝量不超过制造标准要求;
5.1.3.3 防止限速器及张紧轮钢丝绳因松动而脱槽的装置工作正常、限速器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破损等现象。
5.1.4 电气系统
5.1.4.1 供电系统应采用TN-S或者TN-C-S系统;
5.1.4.2 电线敷设、绝缘层损伤情况应符合制造单位要求,动力与控制线路应分隔保护、排列整齐、且控制柜内的电气元件与导线端子标识清晰,各接线头连接可靠,各仪表工作正常;
5.1.4.3 线管、线槽的连接、跨接及线管、线槽的净面积符合标准要求;
5.1.4.4 控制柜内接触器、继电器、印制电路板信号功能正常。
5.1.5 随行电缆
电缆两端可靠固定、中间固定满足设计要求,不应有断裂和打结现象,在运行中不得与线槽、线管或其他部件发生卡阻;
5.1.6 缓冲器
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5.1.7 对重装置
对重块无断裂;防止对重(平衡重)架上钢丝绳脱槽的装置或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的装置应工作正常。
5.1.8 轿厢
5.1.8.1 轿厢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变形和裂痕;
5.1.8.2 轿厢内的操纵箱按钮安装位置易于操作;
5.1.8.3 轿厢内的电梯使用标志(安装、改造除外)、乘客须知、警示标志和维保信息齐全;
5.1.8.4 轿厢架、轿门及其附件安装螺栓固定可靠,无断裂、脱落现象。
5.1.9 安全钳
安全钳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破损等现象。
5.1.10 补偿装置
补偿绳(链)离地面的最小距离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5.1.11 层门与轿门
5.1.11.1 层门、轿门及地坎无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变形和碰撞裂痕;
5.1.11.2 层门、轿门在完全关闭后,两门扇之间的平面偏差不得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
5.1.11.3 层门地坎的水平度和门框的垂直度符合设计要求。
5.1.12 门的锁紧
门锁电气触点无影响电梯正常工作的锈蚀或杂物。
5.1.13 隐蔽工程
5.1.13.1 承重梁两端埋入墙内,其埋入深度超过墙厚中心 20 mm,且不应小于 75 mm;
5.1.13.2 承重梁、导轨架、地坎安装应符合安装要求;
5.1.13.3 在曳引钢丝绳绳头与锥套间浇注巴氏合金的工艺和强度应符合安装说明书要求。
5.2 曳引式电梯年度自检
5.2.1 曳引式电梯年度自检以及下列内容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2.2 驱动主机、制动装置、限速器、随行电缆、缓冲器、对重的固定、轿厢、安全钳、补偿装置、层门与轿门、门的锁紧应符合5.1的规定。
5.2.3 电气系统应符合5.1.4.2、5.1.4.4的规定。
6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1 安装、改造和修理自检
6.1.1 安装、改造和修理自检下列内容应符合附录 C的规定。
6.1.2 电气系统、制动器应符合5.1的规定。
6.1.3 驱动装置
6.1.3.1 驱动装置运行正常;
6.1.3.2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6.1.3.3 各紧固件无松动,焊接部件完好;
6.1.3.4 各通风装置通风正常。
6.1.4 扶手带
6.1.4.1 扶手带外观完好,运行无异常;
6.1.4.2 扶手带驱动装置、导向装置、传动装置固定可靠、运行正常;
6.1.4.3 扶手带驱动链(轮)的磨损量满足制造单位要求。
6.1.5 梳齿与梳齿板
6.1.5.1 梳齿板端部与围裙板间隙、梳齿根部与前沿板高低差应满足制造标准要求;
6.1.5.2 前沿板间的拼接和调节螺栓的调节尺寸符合制造单位要求;
6.1.5.3 梯级若有照明和梳齿灯,应工作正常。
6.1.6 开关和急停按钮
钥匙开关和急停按钮标志完好,功能正常。
6.1.7 运行情况
运行无异常响声和振动。
6.1.8 保护措施
室外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特殊要求,对于室外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下列方面采取保护措施,所采取的措施应适合使用的环境并符合制造单位的要求。
——结构的防锈措施;
——外壳的防护等级;
——防冻措施(如有);
——防积水措施;
——防油污染措施;
——漏电保护装置等。
6.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年度自检
6.2.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年度自检下列内容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6.2.2 电气系统应符合 5.2.3 的规定。
6.3 特殊要求
驱动装置、制动器、扶手带、梳齿与梳齿板、开关和急停按钮、运行情况、室外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特殊要求应符合6.1 的规定。
7 液压电梯
7.1 安装、改造和修理自检
7.1.1 安装、改造和修理自检以及下列内容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7.1.2 管路及附件:管路无泄压、漏压现象,各液压件工作正常。
7.1.3 电气系统、限速器、随行电缆、安全钳、轿厢、层门与轿门、门的锁紧应符合5.1的规定。
7.2 液压电梯年度自检
7.2.1 液压电梯年度自检以及下列内容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7.2.2 管路及附件、限速器、随行电缆、安全钳、轿厢、层门与轿门、门的锁紧应符合7.1的规定。
7.2.3 电气系统应符合5.2.3的规定。
8 杂物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自检
8.1 杂物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自检
下列内容应符合附录G的规定。
8.1.1 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8.1.1.1 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8.1.1.2 其他项目应符合5.1.1的规定。
8.1.1.3 限速器、电气系统、对重、随行电缆、安全钳、层门与轿门应符合5.1的规定。
8.1.2 导轨
8.1.2.1 导轨支架应当安装牢固无松动;
8.1.2.2 导轨的垂直度、接头台阶、接头间隙符合设计要求。
8.1.3 轿厢
8.1.3.1 轿厢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变形和裂痕;
8.1.3.2 轿厢架、轿门及其附件安装螺栓固定可靠,无断裂、脱落现象;
8.1.3.3 电梯使用标志(安装、改造除外)、警示标志和维保信息齐全。
8.2 杂物电梯年度自检
8.2.1 杂物电梯年度自检以及下列内容应符合附录H的规定。
8.2.2 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限速器、导轨、对重、随行电缆、轿厢、安全钳、层门与轿门应符合8.1的规定;
8.2.3 电气系统,应符合5.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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