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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变更工作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编辑:华道顾问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变更工作及时规范、高效便捷,切实做好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变更管理,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变更,是指实验室在获得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证书后,法人性质、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发生变更。
第三条 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并附必要证明材料。
第四条 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接到获证实验室变更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确保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证书及能力附表与实验室的真实情况相一致。
第五条 法人性质变更。获证实验室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变更单位应将变更后的相关材料(新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报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存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获证实验室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单位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变更后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报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存档。
第七条 最高管理者变更。获证实验室最高管理者(非法定代表人)需变更的,变更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法定代表人新的授权文件和需变更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报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获证实验室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单位向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拟变更的技术负责人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需要变更人员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经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同意变更的备案手续。
第九条 授权签字人变更。获证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变更的(新增加),变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拟增加授权签字人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填写资质认定申请书中的授权签字人申请表,一并报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对拟增加的授权签字人予以现场考核。通过考核的办理增加授权签字人的手续。
第十条 单位名称变更。获证实验室只是单位名称变更,而无其他变化的,变更单位向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原证书与能力附表,并附有名称变更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核实确认无其他变化的,换发单位新名称证书和能力附表。如有其他变更,则与其他变更一并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单位地址变更。获证实验室原址未变,但因行政区划或地域名称调整的,变更单位向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当地相关(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原证书与能力附表。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确认无其他变化的,换发单位新地址证书及能力附表。获证实验室搬迁的,变更单位需向当地省辖市质监部门提交地址变更的书面申请。省辖市质监局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说明搬迁后变更单位检验检测基本条件与能力保持情况。变更单位凭市局核查报告和原证书及能力附表,向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书面申请。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和核查报告核实无误后,换发新的证书及能力附表。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标准、方法的变更。获证实验室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的,获证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拟变更的标准、方法进行技术评价,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对未涉及检验检测方法变化及标准中检验检测项目增加的,变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技术评价意见和原能力附表报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涉及检验检测方法变化或检验检测项目增加的,变更单位需向当地省辖市质监局提出标准、方法变更评价的书面申请。省辖市质监局在接到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员)对需变更的标准、方法进行现场技术评价,并由现场评价人员提出是否满足拟变更标准、方法的检验检测能力条件的书面结论意见。变更单位向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提出标准、方法变更的书面申请,并附有现场评价的书面意见和原能力附表,到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变更。获证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变更的,减少能力范围的,变更单位向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原能力附表。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收到变更单位的申请后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能力附表。增加能力范围的,变更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省质监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技术评审并按资质认定管理的相关要求审批、变更原能力附表。
第十四条 获证实验室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变更申请,真实反映变更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材料有误或不实,将不予办理变更手续,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办理获证实验室变更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办理,不得故意刁难、拖拉、推诿,不得以办理变更事宜为由,谋取任何私利,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申请换证时的相关变更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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