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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证书办理程序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编辑:华道顾问
一、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二、办理程序
使用单位登录《沈阳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www.syzj.gov.cn或www.sytjy.com)录入基础信息→使用单位到市质监局便企惠民大厅(和平区南八马路90号)办理告知→使用单位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使用单位登录《沈阳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申请→使用单位到相关审批窗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具体使用登记办理权限分配登录www.syzj.gov.cn查询)
三、办理条件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首次检验报告;
2.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办理要件
(一)验收资料:
1.首次检验报告(核查原件,同时提供合格页复印件1份)。
(二)使用资料:
1.注册登记表(核查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准确性);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证(核查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1份);
3.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需提供目录复印件1份)。
五、变更补办
1.无证补办:办理程序按照第二款进行,办理要件按第四款要求。
2.维修改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重大维修改造需重新办理使用证。办理程序按照第二款进行。维修、改造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出具报告后,使用单位登录《沈阳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提出变更使用申请,办理要件按照第四款第(二)条要求。
3.更换使用地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更换使用地点需重新办理使用证。登录《沈阳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提交申请,办理要件按第四款第(二)条要求,如为沈阳辖区外更换至辖区内使用另需提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异地使用证明书。
4.过户: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过户需重新办理使用证。使用单位登录《沈阳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提交过户申请,办理要件按照第四款第(二)条要求。
5.停用: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停用一年以上需办理停用手续。使用单位登录《沈阳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提交停用申请,网上办理。
6.启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需重新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登录《沈阳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发出启用申请,网上办理。
7.报废: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报废要办理报废手续。使用单位登录《沈阳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提交报废申请,携带原使用登记证到相关办事大厅办理。
六、预约服务
申请办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在10台以上,可电话预约服务。
七、办理收费
1.依据:《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辽发改办【2013】631号)。
2.标准:50元/证。
八、时限时间
1.要件审查合格后,即时办理,颁发使用证。
2.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九、地点电话
1.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特种设备审批窗口,东陵(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可乘地铁二号线到达),电话:83963927;
2.大东区行政审批大厅行政审批窗口(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4号,吉祥市场附近),电话:8815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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