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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质监办特〔2013〕13号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编辑:华道顾问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协会车用气瓶安全技术分会:
为加强车用气瓶安装监督管理,规范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工作,保障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和燃气汽车气瓶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辽宁省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应充分认识车用气瓶安全不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还直接影响到省政府气化辽宁这一民生项目的健康发展。为此,市局应认真学习切实掌握《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要求,结合辖区内车用气瓶安装、维修发展情况,稳步推进实施,并指导企业尽快达到许可条件。
二、严格准入门槛。为避免市场投机行为,有效落实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社会燃气车辆维保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新申请企业将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协会车用气瓶安全技术分会(以下简称“辽宁省车用气瓶安全技术协会”)商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前期调研,并出具论证意见,在此基础上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三、强化安装维保质量。安装单位在取得许可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确保安装质量,并提高服务做好维修保养工作。此外,还应严格遵守辽宁省车用气瓶安全技术协会的有关规定,做好行业自律。
安装单位应具备加气试车条件,严禁新安装车辆进加气站加气试车。
四、加强证后监管。市局应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并结合自身注册登记工作,加强对取得安装许可单位的证后监管。监管工作以日常检查为主,重点检查安装单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安装及维保资料归档保管情况等。车用气瓶安全管理还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监管工作还应包括安装单位在行业自律方面的相关情况。
五、提高检验服务质量。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督检验职责,严把质量关。鼓励进行远程在线监督检验探索,提高检验服务质量和效率。
六、严格定期维保制度。在用车用气瓶应在行业协会规定的期限内定期返回有资质的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运行安全。对大型燃气车辆使用单位(如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可参照安装许可条件,申请自有车用气瓶维修资质。鼓励已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资质的单位增加维修网点,提高服务能力。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取得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从事车用气瓶安装、拆卸、维保的,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执行《实施细则》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特种设备处反馈。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辽宁省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用气瓶安装监督管理,规范车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及有关车用气瓶安装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境内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取得车用气瓶专项安装许可资格,并在批准的许可范围(见附件A)内从事相应工作。
第四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辽宁省内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审批,并向被批准的单位颁发《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4年。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七条 从事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
(三)具有对应汽车加气资质(LNG安装单位以及整车厂除外);
    (四)具有汽车三类电气维修及以上专项资格(整车厂除外);
    (五)有与车用气瓶安装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体条件见附件B;
(六)有与车用气瓶安装相适应的起重、加工、防腐处理、耐压试验、检验检测等必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以及改装车路试用充气瓶组、救援车辆等辅助条件,具体条件见附件B;
(七)有专用工业厂房、专用库房、办公场所、资料档案室及仪器设备室;
(八)有符合信息化应用要求的硬件条件与网络环境,并具有实时填报数据的能力;
(九)有与车用气瓶安装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并能有效贯彻执行;
(十)建立能够确保车用气瓶安装安全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正常有效运行,具体要求见附件C;
(十一)能够保证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要求,具体条件要求见附件D。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八条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一般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 申请气瓶安装单位,应采用《辽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彩色扫描图片);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彩色扫描图片);
(三)三类汽车电器维修资质(彩色扫描图片,整车厂除外);
(四)加气站资质(彩色扫描图片,LNG安装单位以及整车厂除外);
(五)车用气瓶安全技术协会论证意见;
(六)站控系统应用证明;
(七)质量保证手册;
(八)场地、厂房、工装、仪器设备数码照片;
(九)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第十条 同一安装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设多处安装场所时,只发一份许可证书,证书中明确各安装地址;同一安装单位在不同城市设立安装场所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单独发放安装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或者不受理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受理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请被受理后,受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受理范围进行车用气瓶试安装,试安装数量为申请许可范围内,每项两台,其中一台为试安装完成状态,一台为待安装状态,试安装应经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未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前,试安装的车辆不得正式投入营运。
试安装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可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以及本细则第七条、本细则附件B、附件C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以及安装质量进行现场审查。
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对试装车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并现场追踪检查待安装车辆的现场安装过程,同时审查设计、工艺文件,安装、检验记录及出厂文件。
第十四条 对于现场审查发现的问题,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整改。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审查结束后,或者在整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及时报送审批机关。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
第十六条 气瓶安装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换证申请时,申请单位可不进行试安装。逾期未按时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其许可资格期满后自行作废。
第十八条 换证评审不再进行试安装工作,其他换证程序同取证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换证鉴定评审时的现场审查内容应包括:核查车用气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掌握与执行情况;核查资源条件变更情况;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检查与车用气瓶安装有关的召回检查、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现场抽查车用气瓶安装质量;核查持证期间车用气瓶安装业绩;检查是否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检查履行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述义务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气瓶安装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气瓶安装单位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细则的行为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审批机关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资格。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车用气瓶;
(二)不得安装由未取得车用气瓶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气瓶;
(三)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
(四)不得安装未经复用前检验的在用气瓶;
(五)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的车用气瓶;
(六)不得回收二手气瓶用于再次安装或出售;
(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八)不得分包车用气瓶安装。
第二十二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监督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验;
(二)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告知,并向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约请安装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使用;
(三)发现气瓶及安装附件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安装,并且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及附件;
(四)对安装质量负责,并且及时将车用气瓶安装相关信息录入辽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同时妥善保存相关技术资料和相应的见证材料,并将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及时交付安装了车用气瓶的机动车业主;
(五)安装单位应当提供改装车辆燃气系统的使用手册和保养手册;
(六)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装档案,安装档案至少保存8年,电子档案至少保存3个检验周期。
第二十三条 监检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发现安装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细则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对一般问题,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监检机构,在安装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安装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监检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进行受理和鉴定评审等工作中,申请单位认为受理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停止受理和鉴定评审工作,并且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未能取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须在1年后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类别和品种范围表
 
 
安装气瓶类别
 
 
安装车型范围
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
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
小型车
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小型车
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1、 人员条件
(1)从事车用气瓶安装的人员总数与安装工作业务相适应,每安装场地一般不少于20人;
(2)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包括质量保证工程师和设计、工艺、材料、检验等质量控制责任人员;
(3)有与车用气瓶安装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并有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
(4)根据原材料及安装检验等需要,配备足够的检验人员,并从机构设置上保证检验、检测人员不受本单位其他部门影响,能够独立完成工作。
(5)配备满足安装工作需要的汽车维修工、汽车电气维修工、安装作业工、起重工、汽车驾驶员。
人员条件的具体要求见表B-1。
2、生产条件
(1)具有与车用气瓶安装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2)具有与车用气瓶安装相适应的原材料(含车用气瓶)保管条件,设有专用材料库房,满足材料分区(待检、合格、不合格)分批存放的要求;
(3)具有满足安装生产要求的厂房,保证车用气瓶在专用厂房内安装,车用气瓶安装环境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4)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专用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要求;
(5)按照车用气瓶安装工序配置相应的设备及工装,安装设备的数量、安装能力以及检验能力满足所安装车型的要求;
(6)应配置应急救援车辆和随车测漏仪器、简易维修工具。
生产条件的具体要求见表B-1。
3、检测手段
(1)具有对汽车发动机燃气性能检验检测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工具和计算机及其软件;
(2)配备满足安装气瓶种类要求的气密试验专用设备,试验设备上应配置满足安装要求精度等级的压力表;
(3)具有与安装气瓶种类相适应的检测计量器具。
检验手段所涉及的检验仪器设备、器具的具体要求见表B-1。
 
 
 
 
 
 
 
 
 
 
 
 
 
 
 

表B-1
 
 
车用气瓶安装资源条件表
 
 
项目
 
 
安装车用气瓶种类
 
 
液化天然气瓶
 
 
压缩天然气瓶
 
 
液化石油气瓶
大型货车
大、中型客车
小型车
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车
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注册资金
500万元以上
 
 
从事车用气瓶
 
 
安装职工总数
20人以上
 
 
管理人员
 
 
质量保证工程师
具有中级职称,从事4年以上汽车专业管理经历
 
 
质量控制系统
 
 
责任人员
设置工艺、材料、检验等责任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数量
占全体职工人数10%,且不少于2人
 
 
专业
机械或汽车专业
 
 
中级职称以上人员
不少于1人
 
 
检验人员
 
 
检验员
不少于2人
 
 
 
 
 
 
 
 
技术工人
 
 
汽车电气维修工
至少1人
 
 
汽车维修工
不少于2人
 
 
安装作业工
不少于10人
 
 
起重工
至少1人
至少1人
——
至少1人
——
至少1人
 
 
汽车驾驶员
至少1人
 
 
办公场所厂房场地
 
 
办公面积
 
 
(建筑面积)
60m2以上
 
 
设备材料库房面积
150m2以上
150m2以上
80m2以上
120m2以上
80m2以上
120m2以上
 
 
停车场地
400m2以上
 
 
工业厂房
1000m2以上
1000m2以上
500m2以上
1000m2以上
500m2以上
800m2以上
 
 
气压或气密
 
 
试验场地
试验场地专用且面积满足单台安装车型要求
 
 
 
 
 
安装设备与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气瓶支架强度
 
 
实验装置
至少1台
 
 
车辆举升器
至少1台
 
 
起重设备
不少于2吨
——
不少于2吨
——
不少于2吨
 
 
安装用地沟
至少1条
——
至少1条
——
——
 
 
试压泵
至少1台
 
 
空气压缩机
至少1台(工作压力不小于3MPa)
至少1台(工作压力不小于25MPa)
至少1台(工作压力不小于3MPa)
 
 
发动机试验台架
至少1台
 
至少1台
——
 
 
气密性实验控制台
至少1个
 
 
可燃气体泄漏
 
 
检测仪
至少2台(检验精度至少为50ppm)
 
 
氮气置换装置
 
 
控制台
至少1台
 
 
抽真空设备(采用氮气置换时不要求)
至少1台
 
 
电喷车解码器
 
 
(含软件)
至少1台
 
 
0BDⅡ解码器(排放故障在线监测系统)
至少1台(针对国Ⅲ以上排放车辆0BD系统故障检测专用)
 
 
笔记本电脑
 
 
(配专用软件)
至少1台
 
 
减压器喷射共轨
 
 
标定台
至少1台(专用)
 
 
力矩扳手
至少4个
 
 
手电钻
至少2台
 
 
水平尺
至少2只
 
 
百分表
至少1块
 
 
应急救援车辆
至少1辆(配有相应救援用品用具)
 
注1:本附件有关数值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注2:同一单位同一场地申请多项安装资质的,厂房、场地及人员条件应不低于申请项目中最高要求,且满足生产实际需要;
 
 
注3:整车厂资源条件应参照实际生产线配置情况具体确定。
 
 

附件C
 
 
燃气汽车专用装置/车用气瓶安装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1、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
(2)质量保证体系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涵盖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的全过程,能够对安装质量(安全性能)实施有效控制;
(3)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设置合理,控制内容、程序能够确保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实现;
(4)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能够独立行使职责,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职责、权限明确,相互关联的控制工作接口明确;
(5)形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6)满足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
2、对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设置的基本要求
(1)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其职责至少包括协助最高管理者对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责任),并任命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明确各责任人员对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责任);
(2)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设置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设计、工艺)责任人、材料责任人、设备管理责任人、安装施工责任人、检验责任人、客户服务管理责任人、文件与档案管理责任人等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其中质量保证工程师、设计、工艺、材料、检验责任人应当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与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
3、对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设定的要求
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根据TSG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本细则以及根据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的实际控制的需要,对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的设置进行策划,其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至少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控制,合同控制,工艺(文件)控制,材料(包括车用气瓶、支架及其他改装用零部件)控制,安装作业控制,维修作业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包括召回),客户服务,质量改进,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接受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要素。
4、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基本要求
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和记录表格等。
(1)质量保证手册
a.质量保证手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批准、颁布。
b.质量保证手册的内容应当符合TSG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附件2.1的要求。
c.质量保证手册应附设计、工艺、原材料、安装施工、检验和试验等控制程序图和控制点一览表
(2)程序文件及管理制度
程序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TSG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附件2.2的要求。
 
 
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一般应当制定下列程序文件:
a.文件控制程序
b.记录控制程序
c.合同控制程序
 
 
d.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设计控制程序
e.原材料(包括车用气瓶、支架及其他改装用零部件)控制程序
 
 
f.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工艺控制程序
g.安装作业控制程序
h.维修作业控制程序
i.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
j.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
k.不合格品(项)(包括召回)控制程序
l.客户服务程序
m.质量改进程序
n.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程序
o.接受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程序
p.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程序
 
 
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一般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a.部门职责分工及责任制度
b.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c.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d.人事管理制度
e.其他与质量保证手册或者程序文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如仓库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安装作业环境管理制度等)
(3)作业(工艺)文件
a.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工艺流程图(按照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以及各类型汽车分别制定)。
b.安装施工作业指导书(按照安装施工工序制定,如机动车入场审验与原车维修、支架安装、气瓶安装、供气系统安装、电器安装、抽真空及氮气置换、路试等)。
c.检验作业指导书(按照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制定,如气瓶入厂检验、气瓶出库安装前检验、气瓶支架强度试验、支架安装质量检验、气瓶安装质量检验、供气系统安装质量检验、燃气系统气密试验等)。
d.设备操作规程(按照所使用的设备逐台制定,如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减压器喷射共轨标定操作台操作规程、压缩机操作规程、真空泵操作规程、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操作规程、力矩扳手使用方法等)
e.检验参照
《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GB/T20734-2006)
《压缩天然气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GB/T19240—2003)
《液化石油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GB/T19239-2003)
(4)安装及检验记录、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质量记录
a.安装及检验记录
燃气汽车气瓶安装登记表
车用气瓶检验表
车用气瓶支架检验表
安装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卡(包括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各工序、工步以及相应工艺要求、安装施工人员、检查结果等)
b.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安装质量证明书(含合格证)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
c.相关质量记录
质量管理所需的各种记录,并在相应程序文件中列出记录名称及样式。
 
 
 
 
 
 
 
 
 
 
 
 
 
 
 
附件D
 
 
燃气汽车专用装置/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基本要求
1、基本要求
(1)车用气瓶安装质量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和《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GB/T20734-2006)、《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GB/T19240—2003)以及设计文件的相应要求。
(2)除车用气瓶外的其他专用装置相关安装质量应符合《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GB/T20734-2006)、《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GB/T19240—2003)、《液化石油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GB/T19239-2003)以及设计文件的相应要求。
2、设计、工艺文件
(1)具备各种拟安装车型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纸(含气瓶安装位置设计图样,有特殊防腐要求的,应注明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2)具备各种拟安装车型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车用气瓶安装工艺文件。
3、安装、检验记录及出厂文件
有完整、齐全的安装、检验记录及出厂文件。
4、气瓶支架
(1)相应车型配备的气瓶支架应设计合理,避免支架与气瓶线接触;
(2)气瓶支架应具备有效的防腐条件;
(3)气瓶支架应有批量强度实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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