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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国家认监委 编辑:西安华道安创
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激发认证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认证规则备案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认证规则是指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或人员实施认证的基本要求和程序。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范围。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认证规则备案材料。
二、备案原则
认证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适用性等负责,并做出公开承诺。提交备案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相抵触;
4.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5.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习惯;
6.不得与认监委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
7.不得与现行的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抵触;
8.不得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三、备案内容
1.《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见附件)相关内容(认证规则所属认证类别及领域、认证规则名称、编号、版本信息、状态标识、发布单位及授权信息、发布/更新时间,公开方式或可获取的途径。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认证标志式样、发布单位)。
2.认证规则全文。如为外文版,应附经翻译的中文版。
3.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全文。
4.认证机构接受境外组织委托,依据境外组织制定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及相关活动的,应当在开展认证及相关活动前,对认证规则开展审查和论证,并将认证规则及论证材料报送认监委备案。
四、备案程序
1.提交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认证机构获得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认证结果出具前,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备案。
2.修订备案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修订,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在修订发布后30日内重新提交备案,认证机构获得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认证结果出具前重新提交备案,备案内容和要求同上。
3.注销备案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废止,或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的授权被取消,认证机构应当在废止或授权取消后的5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注销该备案。
五、监管要求
1.认证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认证规则相关信息。
2.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认证信息报送认监委。
3.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规则制修订、执行、备案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规则的科学性、合规性、适用性等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更新。
4.认监委组织对认证规则进行抽查评审。经审查认定存在不实承诺及违反备案原则情形的,责令相应认证机构撤销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进行处理。
5.认监委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开展的相应认证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时,将已备案的认证规则作为检查依据。
6.对属于备案范围的认证规则不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备案,或违反认证规则开展相关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同时废止。
2.认证机构应在60日内依据本公告要求,对已按照《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提交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自查,完成备案内容的识别、梳理、补充和完善,并提交已备案认证规则及对应认证依据的全文。
附件: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
认监委
2021年11月 日
附件
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
认证机构名称: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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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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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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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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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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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使用认证标志请注明并上传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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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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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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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或可获取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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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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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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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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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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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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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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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认证规则名称应避免使用“标准、手册、认可、计划、指南、章程、规章”等易与认证规则产生歧义的词汇;
2.认证规则名称应为中文,可附英文或其他语言;
3.认证规则编号应唯一;
4.属于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由获得授权的认证机构提交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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