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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于5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民航网 编辑:西安华道安创
5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管理规定》将监察员分类调整为监管类和督导类两类,现有的监察员分级则调整为见习监察员、监察员、高级监察员。这是我国建立民航监察员制度以来的第四次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监察员资质能力建设,推进民航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特别是对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与此同时,随着民航行业高速发展和监管模式改革工作的推进,民航监察员管理和培训的内外条件均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来规章中的部分管理制度已经与民航行业的监管实际不相符合,需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管理规定》共7章48条,内容涵盖监察员管理分工、职责权限、证件申请及管理、培训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管理规定》调整了监察员分级分类制度,将监察员类别由原来的安全监管类、经济监管类、综合监管类、督导类归并为监管类和督导类两类。其中,监管类主要包括航空安全、飞行标准、适航审定、机场、航空安保、空中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市场、统计价格、财务、综合等监管专业;督导类则负责对本单位民用航空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监管类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同时,《管理规定》将现有的监察员级别由初级、中级、高级调整为见习监察员、监察员、高级监察员。
在委托执法、证件申请条件、执法资质条件方面,《管理规定》增加了委托执法的内容和相关要求、无相关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要求和签注制度,增设取得监察员证后的执法见习期制度,取消申请人须具有一年以上民航行业工作经验的限制。同时《管理规定》还强化了培训和考评要求,根据监察员培训类别,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类监察员的培训要求,细化了培训牵头部门制定培训大纲、完善培训档案记录的要求。
在监察员证件管理相关制度方面,《管理规定》细化了监察员证审验制度,以进一步增强监管力量,强化对监察员持续保持执法能力的后续管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规章》还对监察员证收留制度和注销制度进行了完善,防止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滥用监察员证,推动形成监察员资格由准入到退出的闭合链条。
我国自1999年建立民航监察员制度以来,至今已经有20年。其间,为满足监管实际和改革需要,该规章进行了多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民航总局令第84号)于1999年颁布实施。2002年,该规章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民航总局令第114号);2005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民航总局令第144号);2014年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6号,民用航空局令第222号);2020年,对该规章进行了第四次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7号)。(《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张丰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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