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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编辑:西安华道安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注册计量师管理权责,促进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注册计量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全国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注册计量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
  第四条  注册计量师分为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一级注册计量师英文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二级注册计量师英文译为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审题和主观题阅卷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组织实施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符合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六) 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最低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市场监管总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四条  国家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注册计量师实行注册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经注册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计量检定活动。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四)取得所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注册证》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作单位计量技术工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开展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指导和培训本专业其他计量技术人员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开展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有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熟练运用计量基本知识,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与评定;
  (二)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技术发展前沿情况,具有计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和解决本领域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熟练掌握本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具有建立、使用和维护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以及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有一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掌握计量基础知识,具有正确使用和表述测量不确定度的能力;
  (二)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熟练掌握本领域计量技术法规,具有建立、使用和维护相关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以及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因注册计量师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二)在注册的工作单位和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加继续教育;
  (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在相关计量技术工作文件上签字;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八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有关要求,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条  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等具体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质检总局印发的《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6〕40号)同时废止。根据国人部发〔2006〕40号文件取得的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计量专业案例分析》3个科目。
  第三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四条  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各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各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已取得工程系列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只参加《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免试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参加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只参加《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考试。免试科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八条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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