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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取消 食品经营许可证取而代之
文章来源:大连天健网 编辑:华道顾问
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将推行食品经营许可“两证合一”。适用多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将由《食品经营许可证》取代。目前,我市已有5.2万余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持证单位和2.2万余户《餐饮服务许可证》持证单位,上述单位将于3年内全部换证完毕。
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是有效解决了兼具餐饮服务、食品流通等混合业态的许可问题。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内容上较旧证更加全面,经营项目更加细化,经营业态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并明确了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和许可证签发人,增加了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项目,使监管责任更加明晰,便于社会监督。此外,新证下方添加了二维码标识,公众用手机扫描该二维码,即可查询食品经营单位的许可信息。新证的有效期也由以往的3年调整为5年。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将于近日出台实施,全省统一使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和相关配套工作正在抓紧推进当中。接下来,该局也将制定我市的食品经营许可规程,对许可内容、标准、流程、相关材料准备等进行细化和说明;同时将组织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试,适时启动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启用后,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停止发放。食品经营者之前已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期间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到期延续或自愿申请换证的,按照许可管理权限,可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设在市、各区市县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窗口或市场监管所申请核发新证。
政策解读:
“两证合一”后更简单、更规范、更严格
记者了解到,本次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一是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二是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三是方便群众申办和公众查询;四是实施风险管控、分类许可;五是严格依法行政;六是坚持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并重等原则。“两证合一”后,具体共有十大变化:
变化一:明确了“一地一证”的原则。要求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那么,同一经营者在二个以上不同经营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变化二:许可范畴扩大。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进行明确和细化。主体业态主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三种。食品经营项目主要有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冷食类制售、生食类制售、热食类制售等10个类别。
变化三:增加“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社会信用代码要与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如果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该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如果申请人为企业的,新申请的按照目前正在推行的“一照一码”,以新营业执照上社会信用代码为准。对原有的各类企业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变化四:增加了住所。住所主要是指经营者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就是能够确定经营者法律文书送达地和司法机关、行政管辖地。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住所必须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
变化五:加入了二维码。二维码具有防伪功能和查询食品经营者基本信息的功能。二维码中记载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库地址、主体业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今后,只要用手机扫一扫二维码,就可了解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等信息,食品经营者也可以将二维码印刷在食品包装或者公布于网络销售平台上,方便消费者监督查询。
变化六:增加了日常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增加这些信息,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
变化七:有效期延长。原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现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为5年。
变化八:编号发生变化。按照“谁发证谁编码”原则,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编号,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始终保持不变。《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该许可证编号应被系统保留,不能再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变化九:程序有所简化。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以及申请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变化十:监管力度加强。规定应当将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规定在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中,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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